全市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202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0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广告法》则明确禁止烟草广告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传统媒体、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包含宣传电子烟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其他各类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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