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江西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7月19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余市烟草专卖局在专项行动联合检查中发现,某电子产品店外陈列有立体灯箱,灯箱上有电子烟广告,广告内容为“福禄新一代电子烟比传统纸烟危害性降低95%、零焦油、无致癌物、零二手烟危害”。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明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当即,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四倍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元整。据悉,这是江西省首张电子烟广告罚单。
下一步,江西省各地、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扎实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网售电子烟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