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以携带方式走私的价值10万元的200支雪茄被海关查获。
此时,雪茄若被定性为货物,则王某可能面临着两年的有期徒刑;若被定性为物品,则王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走私财物被定性为货物与物品的不同会极大地影响当事人承担的责任。那么,如何通过准确界定走私的财物属于物品或是货物,从而实现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效果?
《海关法》等法律规定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除此之外均是货物。因此,区分物品与货物要围绕“自用”和“合理数量”两个要件。
一、基于贸易目的而进出口的是货物,物品则以自用为前提
货物与物品的本质区别在于其是否具有贸易属性。因此,为了从事出售、出租等贸易活动而进出口的财物,不管数量多少均属于货物;物品则必须以自用为前提。
例如旅客小李为出售而携带一双价值800元的鞋子入境,虽然就数量而言并不多,但由于小李携带其入境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贸易,因此该鞋会被海关认定为货物。
二、随身携带的自用财物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才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01携带进出境的自用财物为烟、酒
携带自用烟、酒进出境,可对照上表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来区分货物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烟、酒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例如,前往古巴旅游的旅客小郑为自用而携带99支雪茄入境,因雪茄的数量未超过限量(每人每次100支以内),因此该批雪茄都属于物品。
如果小郑在第二年再次去古巴旅游时携带了103支雪茄入境,虽然此雪茄的数量已超出限量,但若该批雪茄经过海关审核认为确属小郑自用,则全部103支雪茄都属于物品;
如果海关审核认为该批雪茄不属于小郑自用,则全部103支雪茄都属于货物。
02携带入境的自用财物为印刷品或音像制品
携带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可对照上表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来区分货物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例如,音乐发烧友小赵为自用,从境外携带了120盘CD入境。此时由于小赵携带入境的CD数量已经超过海关规定的限量(每人每次不超过100盘),因此无论是否属于自用,全部120盘CD都会被海关认定为货物。
03携带进出境的自用财物为一般品种
携带一般财物进出境,可对照上表海关规定的“合理价值”来区分货物与物品,在合理价值范围内的财物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例如,居民旅客小王为自用携带一台价值2000元的安卓手机入境,由于手机价值在限量以内(居民旅客5000元以内),因此属于物品;如果小王携带的是一台价值8000元的苹果手机,虽然此时该手机的价值超出了限量,但在海关审核认为该手机确实属于小王自用后,仍然属于物品。
如果小王在上次入境后15日内又再次从境外携带一台手机入境,此时由于小王出入境的频率过高,已经属于“短期内多次出入境人员”,因此无论该手机是否属于自用、价值大小,都需要海关审核认定其确实属于小王“旅途必需”的财物后,才属于物品。
三、邮寄的自用财物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才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01邮寄进出境的自用财物是印刷品、音像制品等特殊品种
邮寄自用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可对照上表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来区分货物与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02邮寄进出境的自用财物是一般品种
邮寄一般财物进出境,可对照上表海关规定的“合理价值”来区分货物与物品,在合理价值范围内的财物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例如,小钱从俄罗斯邮寄一件价值1000元的羽绒服给国内的家人,该羽绒服价值未超出限量(1000元以内),属于物品;
如果小钱邮寄回家的是一件价值3000元的羽绒服,虽然此时羽绒服的价值超出了限量,但由于单件羽绒服不可分割、邮包内也确实仅含有该羽绒服一件财物,因此该羽绒服在海关审核认为确实属于自用后,仍然属于物品。
综上,在走私雪茄等日用品入境案件中,准确区分物品与货物的要旨可以归纳为:
第一,基于贸易目的而进出口的都是货物,物品则以自用为前提;
第二,自用的财物要考虑入境方式、财物品种两方面的情况,在海关规定的限量限值范围内是物品,否则是货物。
具体区分流程,可参见下图: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