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全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且各地都颁布相关的禁烟条例。比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第十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不得配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场所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熄灭或者停止使用烟草制品;不熄灭或者不停止使用的,应当劝其离开;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网络公布的资料,“华董书院经营塾”自称致力于成为一所培养德才兼备、具备经营哲学思维企业家的学校,希望能聚焦一批具备长期主义精神、利他精神、实践与分享精神的企业经营者。如此公开地破坏禁烟规定的违法行为,岂不是对其企业所标榜使命的一种讽刺?
对于王某某公开场合吸烟的行为,有粉丝在网络上对此多有调侃甚至维护,认为这是一种学术个性,应该得到许可。岂不知,任何学术个性的展示都必须建立在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任何的社会体系里,这都是一种必须尊重的共识。换句话说,任何挑战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学术行为,都必须予以制止和批判,千万不能姑息甚至是默认。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邓小平投票结束后,就很习惯地回到座位上点起了香烟。这时候台下的一位代表看见了,就对旁边的人说:“世界无烟日才过去,全世界都在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健康,为什么小平同志还要在开会的时候抽烟呢?”所以两位同志决定要给邓小平提一下意见。过了一会,邓小平的手中就被人递去了一个小纸条,上面写着:请小平同志不要在主席台上抽烟。邓小平看了一眼纸条,赶忙把手中的烟熄灭了,从此再也没有在主席台上抽过烟。
个人行为不能凌驾于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之上,国家领导人能带头做到,我们普通公民有什么理由做不到?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