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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电子烟,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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