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于8月31日上午召开了“环境保护协同控烟工作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刘炫麟在会上作主题发言,现将发言内容整享如下:
关于控烟宣传片的制作,我说两点建议。
我觉得在宣传短片中可以增加权威组织,比如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行业协会等,关于控烟危害的报告。我在2007年开始大规模侵权研究,当时在国内还是非常前沿的,它其实跟控烟有一些相近之处。在美国的石棉诉讼中,大量的受害者接触石棉制品或者暴露于石棉环境罹患石棉肺等疾病,工人开始寻求赔偿救济,其中之一就是依据权威机构的报告。因此,我觉得如果能够加上这方面的相关研究和报告成果,对公众来说,可信度更高,更具权威性,能够起到更好的宣教作用。
感觉要全面,每个数据包括研究成果都要有出处,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其他方面,我觉得做得很好了。
针对今天的会议主题,我想讲4个方面。
一、关于我国控烟的立法状况,我给它概括一句话,就是不尽人意,严重滞后时代发展。具体来讲,现在的控烟体系,已经建立了它的雏形,你不能说它没有,但是很不完善。按照立法层级,形象一点来说,可以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看成是“上位法”,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看成是“中位法”,把卫生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看成是“下位法”,这三个层级大致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在上位法上,我们虽然有规定,但是非常的粗疏、简陋,并无专门法律规制,只有零星条文置于法律之中,例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第二,中位法存在缺位。谈到公共卫生,立法侧重的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主要从卫生空间管理的角度进行规制,控烟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难以起到细化上位法的作用。第三,下位法存在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理念滞后,一个是规制范围滞后。我们今天讨论控烟和环境问题,尚找不到跟我们时代发展对健康追求相匹配的法律法规。我们现在提倡健康生活,建设健康环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所以控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健康对它的要求是什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很明确地说,要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在立法环节上,有义务将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通过国内法进行转化。这对于保护国民健康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责任,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体现。
在中国绿发会组织的铁路法修改讨论会上,我提出一个建议,就是在铁路法修改的立法目的上,要增加“健康”的表述,我看意见也被采纳了,但是我不太同意建议稿中的表述,我建议不要表述成“健康与安全”,应该表述为“安全与健康”,是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简称,安全和健康的价值追求存在一定的逻辑顺位。从铁路法来看,首先应该凸显的是安全,其次才是健康。因此,在立法上,应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在铁路法中需要有一定的体现,说不定通过铁路行业会对其他行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
二、行动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护。我不吸烟,但是我也饱受二手烟危害,最简单的就是某高铁站台,尽管设置吸烟区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执行起来,却难以达到目的,比如列车到达下车时刻,烟民迫不及待地在吸烟区吸烟,而此刻正是“人潮汹涌”,更是加剧了二手烟的危害,所以投诉率一直居高不下。一般来讲,如果不是在公共场所,吸烟主要是涉及公民的行动自由,但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就会涉及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法律需要在行动自由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划一条边界,需要进行权利、义务的配置和协调。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我觉得对立法工作来说,还是要有顶层设计,形成全面、系统、统一的指导理念,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与协同治理。
三、我想讲一下公共场所的软环境建设。中国是人口大国,要更加关注在一些软环境的建设上。所以对于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我们从正式签署该公约已近二十年,也确实做了很多工作,但整体来讲还是进程比较缓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等均强调我们对“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身心健康的标准”的追求。这都是我们去落实今天会议讨论主题的重要方面。换言之,当我们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软环境的建设也是核心竞争力,不再是外在的高楼大厦如何壮观漂亮的问题,需要建立“大健康”的观念和思维。
四、我想谈谈控烟是实现健康公平的需要。今天我们讨论了列车禁烟的问题,刚才还谈了几个公益诉讼案件,如果说在高铁、动车能够全面禁烟,在普通列车上却无法实现,那就意味着跟公民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有关系,而且有的情况下,公民也没有办法自主选择,因为有的线路尚未开通高铁,只有普通列车。换言之,同一公民选择不同交通工具,就能选择不同的健康环境,在最低健康环境标准上,我们应当尽量统一,只有这样才能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我再谈谈普及健康的国民教育体系,包括学校有义务实施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这是明确写进我们法律之中的,包括在显眼处张贴禁烟标识,中国的香烟标识,吸烟有害健康那几个字的字体特别小,在无其他警示图案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最后,就是获得司法的支持,示范意义是非常大的。哪怕是一个公益诉讼的胜诉判决,对于健康环境的建设意义也非常重大。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