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一家电子烟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做出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为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巴里坤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掌握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内一家电子烟销售商户进行调查核实。经对当事人现场询问、调取监控录像以及查看销售台账后发现,当事人在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违法销售电子烟。
经查,涉案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巴里坤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进行处罚。
下一步,县烟草专卖局将持续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联动打击,提升监管实效,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推动电子烟监管法制化、常态化,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以市场监管成效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