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近日胜诉,涉案商场因在室内设吸烟室,被判赔偿14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该诉讼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与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联合提起,以永旺梦乐城(三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永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中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公司为被告。
法院认为,室内公共场所相对封闭,往往通过排风换气、空调等设备进行空气调节,其室内的空气要素属于经人工改造后的自然因素,同时其空气质量影响的亦非单纯个体,而系不特定的多数人,故公共场所室内空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环境概念。
曾代理“普速列车无烟诉讼第一案”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控烟协会公益法律委员会委员钟兰安律师认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案判决,在法律层面对控烟领域有新的突破,也为今后的控烟工作提供了司法借鉴。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