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中国慈善联合会、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共同发起“社会组织参与控烟行动倡议书”,呼吁社会组织带头宣传和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主动助力健康中国2030战略控烟专项行动,以保护公众健康权利为首要职责,自觉抵制烟草捐赠。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说,烟草捐赠虽然短时间内能够为慈善组织和项目带来资金,但长期看来,若不懂区分与拒绝,接纳烟草的捐赠赞助与宣传,慈善会变成烟草的“遮羞布”。
对于烟草企业应不应该赞助慈善事业,长期以来都备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由此可见,从法律上来讲,慈善法并未禁止烟草业的慈善捐赠或赞助,只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其他产品和事项。
因此,对烟草企业开展捐助慈善事业,向来有两种观点影响力较大——
一是捐助可以有,回报不能给。让烟草公益纯净化,严守不宣传品牌产品的底线,即你可以做,但只能这么做。诚然,烟草仍然是合法的行业,所以“打压”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一个漫长过程,但并不是一个等待的过程,控烟任重道远,但因此对烟草公益进行有罪推定也确有不妥。只要监管者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对烟草企业进行的慈善捐助工作保持足够的警惕,将所有行为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简单来说,就是“捐助可以有,回报不能给”。
二是慈善事业是纯净的事业,“过程不好的钱”不应该要。烟草商的确不差钱,但“拒绝不好的钱”是一个国际慈善惯例,不仅是慈善发达国家的经验所得,更在于宣扬一种普适性的慈善价值观:慈善的发展不仅要用钱来堆,也要依靠善行本身的推动。接受烟草企业的捐款,就是对烟企“作恶”的默许。
从根本上来讲,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还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慈善进行的限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防止烟草企业通过开展或捐助慈善事业来进行潜在的营销行为,正如有些专家对此提出的疑问:若有烟草企业愿意无任何目的给予慈善捐赠,那么,真的有必要拒绝吗?
慈善组织的初衷无疑是好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烟草是一个合法的产业,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烟草都是重要产业之一,它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烟草产生的危害之间的关系平衡,一直是个涉及民生的选题。如果说烟草企业是一个“坏人”,那烟草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就是在“做好事”。禁止烟草企业搞慈善,本质上就是不准坏人做好事。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命题。在现在的社会条件下,要让全社会的人都不抽烟不现实,也就是说卷烟企业不可能消亡。在坏人无法消除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还不允许坏人去多做一点好事呢?
何况,中国烟草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中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是国家专卖。特殊行业没有特殊利益,其根植于国家,其果归于国家。近年来,中国烟草行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担当,将脱贫攻坚的重任扛在肩上,截至2020年10月,烟草行业1000多家法人单位均有专门负责扶贫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全行业共派驻扶贫干部27195人,其中第一书记851人,驻村工作队2132人,结对帮扶干部24212人,共帮扶30个贫困县、2225个贫困村、15.08万户贫困户、49.26万贫困人口脱贫致富。2016年至2020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及下属单位共向定点扶贫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以及经济落后地区安排扶贫捐赠预算资金82.59亿元左右,其中局机关本级直接投入16.36亿元,为贫困地区的脱贫摘帽做出了巨大贡献。
还有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国烟草企业的捐赠多半属于公益捐赠,包括扶危助困、救灾、助学等,都是不求任何回报的实实在在的慈善。
烟草行业如何回报社会,确实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有观点认为,烟草公司是在工商登记的正规企业,其经营也是合法的,将烟草拒绝在公益的大门之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应该保持的态度是——合理的取舍,既要坚决杜绝烟草企业利用慈善进行自我宣传,也要尊重烟草企业默默做慈善的权利。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