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石港区一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24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黄石港区玲园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202MAD4KF7T6D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收到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5号)。2023年10月18日,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5个品种共计46条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当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5个品种共计46条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本局于2023年11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及电子烟产品。2023年1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黄石港区武汉路沿街的商店处购买了上述5个品种共计46条卷烟放在店内进行销售。当事人对该批卷烟未做记录台账,亦记不清进货价格,尚未销售被烟草部门查获。经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判定,上述5个品种共计46条烟草制品均为真品,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总价值为408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书证;
2.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案件移送函(黄烟直移〔2023〕第95号)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的书证;
3.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黄烟直存通〔2023〕第2023432号)、《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书证;
4.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的书证;
5.黄石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卷烟真伪感官比对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烟草制品均为真品的书证;
6.《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
7.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行政处罚内容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书证。
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52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2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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