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在超市里追赶小偷,撞伤顾客,超市应该担责吗?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超市承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赔偿受伤顾客7000余元。
超市员工抓小偷 撞伤顾客 最终被判赔7000元
2021年7月,秦某到南通市一大型超市购物,自下而上乘坐电扶梯时,迎面遭遇自上而下前后急速奔跑的两名男子。混乱中秦某被撞到鼻面部,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鼻骨骨折并进行手术治疗。
秦某找超市讨要说法,超市则认为现场发现“小偷”行窃,“小偷”逃离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堵截,属于正常履行维护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职责,也是对商场及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双方在公安机关多次协商不成,秦某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南通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系秦某所受损害与超市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接处警记录、就诊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秦某是在被告经营场所内因被告工作人员的追逐行为导致受伤。被告亦认可原告秦某受伤是在门店为保护商场及顾客权益,对小偷盗窃行为进行管控堵截过程中发生的。
被告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被告抗辩其工作人员抓捕“小偷”是正常管理行为,但从监控视频可看出,被告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是无序、混乱、仓促的,因被告工作人员追赶“小偷”的行为,导致“小偷”慌不择路,在狭窄的扶梯上自上而下前后奔跑的两人不可避免会对扶梯上的顾客造成危险。
即便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一定正当性、紧迫性,却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崇川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秦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7000余元。该案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超市方作为大型商超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突发情况时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在未疏散或预警顾客的情况下,采取莽撞追赶的行为,致场所处于某种危险状态,导致顾客受伤,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抓小偷”也不能成为因此免除其相关义务的理由。
网友热议
有网友认为,这个钱由超市“垫付”,应该由小偷来赔偿。
网友1:抓到小偷让小偷来赔偿吧!
网友2:这不得小偷赔?
网友3:一切都是因为这个小偷害人不浅
网友4:站在顾客的角度上一想,顾客逛个超市莫名其妙被员工撞伤了也很无语吧,看这赔的数额应该撞的挺厉害的
网友5:就是论事,赔顾客可以,那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奖励这个员工呢
网友6:追小偷仓促的?无序的?追小偷要怎么有序?
网友7:小偷抓到了吗?难道这一切责任不应该由小偷来承担吗?超市方也要有赔偿的担当,不然下次被偷完了也没人给你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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