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月”是经国务院批准,每年6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办、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参与的一项全国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今年“安全生产月”的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此时此刻,距离4·29湖南长沙自建房坍塌事件转眼已经快过去一个月了,但令人悲痛的遇难者数字依旧无法轻易让人释怀。该垮塌建筑位于长沙医学院北门附近,为6层半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1楼为门面、2楼为饭店、3楼为私人影院、4—6楼为家庭旅馆,6楼以上阁楼为自住房。在53人不幸遇难这个残酷的数字里,其中32人为长沙医学院在校大学生。而坍塌事件中的遇难者大部分都是00后学生,其中尤以女生居多。原来那栋楼里面有麻辣烫、酸菜鱼还有奶茶等特色小吃餐饮。
直到坍塌的前一秒,所有的商户都在正常营业。无法想象,在灾难降临的时候,他们要面对的是怎么样的恐惧。底层商户“杨国福麻辣烫”的经营者家属说:他的弟弟和弟媳均被掩埋在里面,就在那天上午,他们还笑意盈盈走进店里,开始一天的工作。没想到灾难就这样突然降临。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基础和保障。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持之以恒将“安全第一”落实到每项工作、每处现场、每个环节,集中精力抓安全,众志成城保安全,全力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这,也应该是我们每一位店主应该做到的。人们常说,健康对于一个人来说是“1”,其余都是“0”;那么与安全而言,笔者认为:安全亦应该是“1”。然而,偏偏有些人就是抱着侥幸心理,错误的认为那些所谓的“意外”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
前不久,笔者听一位同行的朋友说:一家儿童用品店内,一名孩子在推玻璃门时,玻璃门倾倒,将两个孩子不同程度的砸伤。事发后,店主不但没有赔偿孩子的医药费,反而向家长索赔因此而损坏的玻璃门的损失。
听了朋友的讲述后,笔者对这位店主的行为觉得既好气又好笑。“一名孩子在推玻璃门时,玻璃门倾倒”,这说明此门一定存在安全隐患,不是使用时间太久而失去原来的牢固,就是安装存在问题。你说你不赔偿人家孩子被砸伤而花费的医疗费也就罢了,怎么还好意思再向孩子的家长索赔损坏的玻璃门的损失呢?这不是猪八戒翻跟头——倒打一耙子吗?
店内安全问题谁之责?究竟谁该为消费者的安全买单?
前不久的一个下雨天,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在小王的超市里购物。因为来来往往的顾客较多,店内的地板砖上沾了不少雨水,而这位老人一不小心被摔了一跤后,竟然造成了骨折,最终在医院花了一千多元钱,摔伤的顾客要求店主小王赔偿。为此,小王是感到十二分的委屈。那么,这个老人所要赔偿是否合理呢?
根据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这个案例中,店主小王既没有及时的清理店内的水渍,也没有在店内设立地面湿滑的有关提醒标识。对此,我们可以说,摔伤的顾客要求店主小王赔偿医药费是合情合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一次,一位小学生在小周的超市里购物,他在过道处不小心碰到了一瓶啤酒,啤酒砸坏了,孩子的脚脖子也被破碎的酒瓶划破,还好并无大碍。于是,小周立即找来创可贴,把这位学生的伤口贴好。后来,该学生掏出钱要赔偿损坏的啤酒,可小周说什么都不要,还向小顾客道歉的说到:都怪自己,不该把啤酒放在过道边上……
你说,同是店主,可他们之间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作为店家,保障消费者购物安全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在日常经营中,我们要把安全放在首位,把一切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给“上帝”创造出一个既优美又安全的购物环境才是王道。
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不是说到了“安全生产月”就谈谈安全、说说注意,而是要安全问题天天抓、时时讲,要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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