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1月10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赵某被当地烟草专卖局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据了解,持证人曾于2020年12月15日因销售非法卷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2021年11月10日再次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查处。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里规定的“一年”是指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第二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止,所经历的时间段是跨年度的“年”。本案例中“一年”期应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该持证人在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延伸阅读】
哪些情形下会被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会影响继续卖烟吗?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如果发生上述的第(二)、第(五)和第(七)种情形,烟草专卖局是可以直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烟草专卖局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每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间,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监管,期满后视整顿情况决定是否恢复营业。
因此,在停业整顿期间是不可以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停业期满恢复营业后是可以继续正常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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