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便利店也可以开始卖药了。
1、一地发文 超市、便利店售药放开
11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召开新闻通气会并表示,为使老百姓购药更加便利,允许商超、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据了解,上述场所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没有具体的营业场所面积要求,但企业应当设置有效隔断的独立区域或者采用有效隔离,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2、人员配备:至少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相关业务人员1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市场监管部门强调,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办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不折不扣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购买《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发现未严格执行的,坚决依法处理。
另外,商超、24小时便利店销售药品不得越过许可范围,超范围销售甲类药品、乙类处方药的等同无证售药,将被依法查处。
针对企业通过虚假资料、欺骗手段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撤销相关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2、非药店卖药没有面积要求
今年8月23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并于10月1日正式执行,有效期为5年。
截图来源:广东药监局。
该文件要求,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放权由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业务办理。
对企业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其营业场所面积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没有具体的营业场所面积要求。
按照便民原则,允许在商超、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开设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让公众购药需求更加便利、可及,是《细则》的一大亮点。常见的乙类非处方药有风油精、六味地黄丸、板蓝根颗粒等。
这条规定意味着,对于乙类非处方品类,卖药不再是药店的专职,只要药品营业面积与其规模相匹配,非药店企业售药也没有问题,所以商超、24小时便利店等场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是被允许的。
另外,《细则》强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责任的落实,提出要求企业建立在岗履职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允许“临时”不在岗行为,执业药师不在岗,企业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对“挂靠”行为、执业药师不能真正在职在岗履行药学服务的行为进行依法严肃处理。
3、多地放开经营是超市便利店的机会?
目前,药店是超市对外招租部分的标配。对于规模超市或连锁超市来说,外租药店还是相对比较容易的。而对于面积较小的社区门店,药品自营现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2019年8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并谈到,要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开展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
其实,早在国家发文之前,针对“乙类非处方药”经营改革,全国不少地区已先行放开。
北京物美便利店 图来源:网络
2018年10月,北京市7政府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并规定,连锁便利店可按有关要求经营乙类非处方药,2019年3月,北京市50家便利店开始试点。
2020年4月,内蒙古药监局发文表示,鼓励支持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并在优化审批、服务指导两个方面主动给予帮助。
2020年3月,甘肃明文规定,允许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商业主体在营业场所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另外,还应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主抓药事服务、药品配送、特殊疾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福利管理等服务,向“专业化药店”方向探索。
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广东、北京、甘肃、山东、四川、江西等地发布相关文件,放开乙类非处方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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