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7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春江所对一超市开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因是——该店向一名13岁的未成年人出售了一包香烟。
4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向区市场监管局春江所反映,该局接到市民夏先生投诉举报,称春江街道某超市向他上初中的孩子出售香烟。
接到举报后,春江所执法人员先后查阅了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商家烟草管理系统订单、支付宝支付订单,并询问了消费者和证人。
证据材料证实:今年3月19日下午,身穿校服的夏某某和同学张某某来到这家商店购买香烟,店员赵女士在未查验任何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向孩子出售了一包36元的利群香烟。
(执法人员调查现场)
执法人员表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商家知道这个道理,也都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但也有极少数商家为了多赚一点钱,丧失基本的商业道德,明里暗里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认为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对该商家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截图)
【新闻延伸】
2018年,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的商家罚款三万元,这是全国首个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被罚的案例。(来源:央视新闻)
【相关法律】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法律依据: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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