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笔者发现不少零售户朋友对涉及停业的相关规定较为感兴趣,遂整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与停业有关的法条,分享给大家。
关于停业的期限。根据规定,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关于停业的界定。根据规定,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一)经营场所关闭;(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未从事许可范围核准的生产经营活动。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其他注意事项。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此外,在办理停业申请时,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办理申请时,工作人员需核查申请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