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因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即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在小雨(化名,另案处理,已判决)处购买玉溪、芙蓉王、中华等多种品牌香烟进行对外销售。现已核实的销售金额共计11万余元,其非法获利约8万元,公安机关另扣押其违法所得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非法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缴纳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行业稳定,甚至造成国家经济秩序混乱,必将受到惩处。广大市民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才是正确的取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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