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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将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进行处罚

2019年08月21日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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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吉林省长春市为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不仅城市环境不断改善提升,对公共场所存在吸烟行为的检查也越来越严格。18日,记者从长春市爱卫办获悉,针对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长春市相关部门将根据《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从长春市爱卫办了解到,为了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危害,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自2014年3月1日起,长春市施行《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那一刻起,控烟已成为全体市民的事儿。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通过连续几年的持续控烟,主动控烟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自觉行为,但在一些公共场所仍然能看见吸烟人群随意吞云吐雾的情况。

  最近一段时间,长春市爱卫办专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暗访。如在网吧、饭店等场所,工作人员时而就能发现一些人不顾禁烟标识,在公共环境内吸烟,一些店主担心前去劝阻会影响自己的生意而默认对方的错误行为。

  恰逢长春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时机,在全方位环境改善提升的时候,对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劝阻也同样严格起来。近期,长春市爱卫办将联合多部门,根据《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中的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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