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说到控烟这个话题,估计许多人都不陌生。以笔者之见,当前这个话题既属于热门焦点话题,有属于沉重无奈的话题,这里笔者想谈谈个人看法:
一、形式是“控”而非“禁”
首先在我国,无论是参与控烟制度研究制定者、决策者,还是执行相关控烟制度的单位部门,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形式和核心是“控”,而非“禁”。“控烟”与“禁烟”虽一字之差,但意义相差甚远。“控烟”强调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采用适当有效、科学合理的措施“控制”、“调控”,其核心是控;“禁烟”则是不惜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使用非常手段一刀切地“禁止”、“杜绝”。
有句俗话“存在即合理”,那么在吸食卷烟方面笔者认为这句话也是有道理的。公民出于某种需要,比如当前面临高房价、高物价的消费严峻形势,同时工作难找、工作压力大的情况下,许多人为“缓解精神压力,解除身心疲劳,刺激神经兴奋”等,选择吸烟的方式,这也未尝不可,也是他个人的自由。只要吸烟者本人不有意危害他人健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适当的空间让他吸烟又何妨?那么完全禁止就显得不够合理,显得不人道,至少缺乏人文关怀。
为此笔者认为要做好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非理性,出现非理智行为。同时还有防止控烟过度,决不能一棍子打死。只有合理地把握“控”与“禁”的区别,才能把控尺度,做到张弛有度,满足社会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二、范围界定为“公共场所”
其次在我国要想做好控烟工作,还必须正确地把握区域范围的界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控烟能否顺利开展,能否取得真正效果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将控烟工作的区域范围界定为“公共场所”,包括室内、室外是非常合适的。因此在进行控烟宣传和控烟引导与管控时,不能“越轨”、不要“偏轨”、不能“离轨”,做到区域分明,范围适当。因此我国控烟工作立足抓“公共场所”,其关键在“公共”两字,即是指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住宿与交际场所。室内有宾馆、饭馆、影剧院 、歌舞厅、商场、图书馆;室外如有体育场、游泳场、公园等;公共交通工具如电梯、汽车、火车、飞机等。这些地方人口密集,应该是控烟宣传和管控的。
当前在我国只有科学地把握好“公共场所”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做好控烟宣传,控烟管控。通过喇叭宣传、张贴画报、控烟人士现场监督的。笔者认为控烟区域与范围的界定是做好控烟工作的重点和关键,能有效地防止控烟扩大化、过度化。尤其是对于一些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室”,则很明显不属于管控范围;对于私人在酒店包间集会、家庭聚会等吸烟行为,只要没有妨碍其它人,那么也明显不属于控烟管理范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做到重点突出,关键到位。
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关于控烟宣传方面,一定要着力于“公共场所”的把握,防止出现人为地扩大化,片面化趋势。毕竟在法治国家中,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作为有吸烟需求的公民,只要他们能遵守相关法纪法规,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损害他人利益,还是应该给他们应有的自由和权利。特别是要禁止烂用“控烟”为借口,打击报复他人,随意罚款等行为的发生。
三、大力倡导烟民文明吸烟
应该说,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影响,大量吸烟需求依然存在。而且不可能一下子禁止,不可完全杜绝。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吸烟有害身心健康这一事实。特别是据有关研究表明“被动吸烟”、“二手烟”的危害往往并不比吸烟者轻,甚至有过之而不及。因此倡导吸烟者努力提高自身素养、文明吸烟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文明吸烟”不仅彰显吸烟者素质,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防止不吸烟者“被动吸烟”、“二手烟”的情况发生。
同时,为了劝诫烟民不要再公共场所吸烟的,也需要文明用语,把握好方式,语气,防止失当的言论举止引导不必要的后果,甚至严重后果。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因一年轻人在电梯内劝诫一老人勿吸烟,双方发生语言冲突,最后该老人心脏病突发去世的悲剧,是非常沉痛的,也是值得反思的。
控烟工作任重道远,同时也应该合理适度,切忌出现偏颇,出现过度。同时引导吸烟者文明吸烟也是有助于控烟工作,这一点不容忽视。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