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西藏商报》报道
案例
严某将假冒的软中华香烟、精品雪域香烟等八类不同品种的香烟存放在夏某家中,并打电话通知夏某将香烟运送到指定地点销售,结果被侦查人员查获。侦查人员从夏某家中扣押未销售的精品雪域香烟300条、软中华140条、盖中华75条、软玉溪72条、蓝软芙蓉王92条、软云烟11条、黄盖芙蓉王23条、苏烟5条。
经烟草公司营销中心出具价格证明,证实精品雪域每条600元、软中华每条650元、盖中华每条420元、软玉溪每条230元、蓝软芙蓉王每条600元、软云烟每条230元、黄盖芙蓉王每条230元、苏烟每条500元,因此货值金额达384580元人民币。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所扣押的卷烟均属伪劣卷烟。
据悉,严某曾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此次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逮捕。
审理
严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烟草公司营销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伪劣卷烟照片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法院认为,严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为了谋取暴利,以假冒的卷烟充当真烟准备出售,但由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但货值金额已达3845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本案货值金额已超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应负刑事责任。
量刑
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严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货值金额20万元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2年,在此基础上金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1月,即在量刑起点上增加37个月,因此被告人严某的刑期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确定其基准刑为5年1个月。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伪劣卷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得出宣告刑为37个月,酌情微调减1个月,最终确定宣告刑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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