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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店外借税务证,被罚款2000元

2012年09月26日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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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半岛都市报》报道

  王某经营一家烟酒零售店,于2012年1月份将店铺转让给了一位朋友,而朋友为了省去办理税务登记证的麻烦,向王某借用了税务登记证。2012年6月,国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个问题,对王某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其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告知对其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另对其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本来是一片好意,没想到因为不懂法而受到处罚。”采访时,高密市国税局刘主任告诉记者,王某将税务登记证件转借朋友使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忽视了自己所面临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应给予处罚。“转让或转借税务登记证,还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其利用转让或转借来的税务登记证从事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一但出现涉税问题,王某还将承担法律责任。”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 、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采访最后,高密市国税局工作人员提醒,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停止生产经营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手续,切勿把税务登记证转借他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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