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东方烟草报报道
【案例】
A县的王先生经营着一家高档烟酒店,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被A县烟草专卖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的罚款,共计11000元。A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王先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他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王先生当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并当场告诉送达人员自己不要求听证。两天后,王先生认为罚款太重,向A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听证,工作人员以其事先已放弃听证权利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其听证申请。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放弃听证权利,事后是否可以重新要求听证。
行政听证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之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从以上两条规定中得知,王先生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必须在A县烟草专卖局告知其权利,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提出申请。本案中王先生虽然在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时口头表示不要求听证,但听证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并不仅仅因为当事人的口头放弃而消失,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非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结果也未产生法律效力。王先生仍然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在法定的3日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出听证申请。如果王先生在3日后才提出听证申请,其法定权利则自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