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海峡烟草报道
【案例】李某在某县城关经营一家大型超市,同时兼营白酒批发,龚某在邻县农村经营食杂店,两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10年10月16日,李某驾车送货时,龚某因现金不足,提出用卷烟抵作货款。双方协商决定,龚某将带有本店激光打码的30条卷烟交给李某,按批发价抵作货款。没过多久,李某在其超市内销售该批卷烟时被依法查获。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事后,烟草部门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李某给予了行政处罚,并对龚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相信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李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龚某抵作货款的卷烟均为真烟且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为什么就违法了呢?
【评析】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三十条对此进一步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样式有两种,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这两个样式的许可证上都有一栏“供货单位”,一般都是注明“XX市烟草公司XX分公司”,也就是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卷烟货源的唯一合法渠道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载明的供货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货源,都是非法的。
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龚某将30条卷烟交给李某抵作货款,实际上也是一种买卖行为,虽然龚某抵作货款的卷烟均为真烟且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但是李某将龚某“销售”给他的卷烟继续放在店中销售,这些卷烟并非李某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因此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货的法律规定,烟草部门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依法对李某给予了行政处罚符合烟草专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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