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新烟草》报道
【案例】
2011年5月,张某在某市租用商户王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2011年6月初,当地烟草专卖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张某的商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张某租用王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是专卖人员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并暂扣所售卷烟,但是张某拒绝变更登记。张某认为,他虽是租赁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但也属于“有证户”,烟草专卖局不应该取消其经营资格。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2011年6月底,当地烟草专卖局依法取消张某卷烟经营资格,对王某也进行了处罚。
【评析】
张某租用王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张某如果想经营卷烟,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
其次,烟草专卖许可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其他情况均不得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颁发的允许其从事烟草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转让。张某租赁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变相地承接他人转让的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
最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