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人民网报道 站在客观的角度看,最低消费折射出的其实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之间的矛盾。我们主张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两种权利相互平衡,两者的关系才能处于和谐。
今天看到一则关于银行下调刷卡手续费的新闻,内容中顺带又牵连出了时下不少商户都设置了刷卡最低消费限定这个问题。想一想,最低消费这个东西还真是无处不在。上小超市里刷个卡,人家告诉你最少消费10元才能刷,于是,麻烦你再多买点啥吧。外出吃饭的门槛更高,消费不足100元的不让刷卡。
细想想,何止刷卡如此,付现金又怎样,也一样绕不开“最低消费”这道坎儿。进包间吃饭有最低消费,到酒吧拿卡座有最低消费,去哪儿哪儿喝个东西要坐临窗的位子也很可能有最低消费。日常咱们打电话,还是有包月套餐的最低消费。如果是参与附带有优惠赠送的项目,那更加要被绑定各种各样的最低消费了。
到底什么是“最低消费”呢?一般来说,这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的、对进入其经营场所或使用其服务项目的不特定消费者一律适用的合同条件。消费者对此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离开、放弃。
最低消费究竟是从哪一天开始出现的?没人说得清,反正消费者们稀里糊涂、不情不愿地最后就那么无奈地被动“接受”下来。作为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曾是全国许多服务行业的一种普遍现象。然而,这种“被动”的接受注定不会一直下去,总有一天是要被“主动”打破的。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因最低消费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发生。
有研究者分析指出,最低消费之所以能大范围地存在,一是因为短缺经济条件下服务终端发展不够充分,二是缘于公款消费的支撑。那么,为何在同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最低消费”还能存在?关键在于它能够给商家带来大量的非合理利润。
今天,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已得到充分尊重,“最低消费”却堂而皇之地侵害着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商场或服务场所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不仅剥夺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更让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无从谈起,这就是违法。说白了,“最低消费”的本质与“霸王条款”无异。
不过,站在客观的角度看,最低消费折射出的其实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之间的矛盾。通常情况下,在餐饮、娱乐等消费场所,经营者事先给消费者规定最低消费额,使消费者在消费中失去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这种做法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予以纠正的。但现在很多消费场所为提高服务质量,体现优质优价,对大厅和包厢消费实行区别对待。在大厅消费没有最低消费限制,而在包厢消费则规定了最低消费额,由于包厢的服务、环境、设施都有别于大厅,经营者的这一做法也有其合理性,顾客如果觉得包厢最低消费额过高,完全可以选择在大厅接受服务,并没有影响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们主张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只有两种权利相互平衡,两者的关系才能处于和谐。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