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前不久,我看过这样一则报道:广西省北海市一名12岁的小女孩小兰,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脖子上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事后,由于超市与受害者家属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关于这件事,在零售户之间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也有以这件事为契机,发表了相关的文章。现在我想谈谈我自己的想法。
虽然我自己也是一家小超市的小老板,但是作为同行,我内心里依然十分气愤,为小女孩受到的人格上的侮辱感到义愤填膺。真是难以想象,两名五大三粗的超市员工竟然狠心地对一个12岁的小女孩进行粗暴的人格和尊严上的摧残,简直“是可忍孰不可忍”。小女孩在超市里偷窃固然有她的不对,但超市员工粗暴地将一个年仅12岁的小女孩剥去外衣,脖子上挂着“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的做法,更是不妥。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小女孩的尊严和身心健康,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
我觉得,作为一家超市的老板,我们不应该只是把眼光盯在超市效益上,还应该对超市内的所有员工进行一番广泛的普法宣传教育,让员工们不仅知法、懂法、更要严格守法,遇到行窃的小偷,要懂得合理合法地维护超市的权益,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侵犯他人的人格和尊严。
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我觉得,一切事情都应该在法律框架所允许的范围内来行事、做事。作为一个成熟的超市老板或员工,面对超市内的小偷偷窃行为,我们应该有智慧地合理合法地维护超市利益。对待小偷更不能简单粗暴应对,应该严格区分不同的偷窃对象,区别对待。像新闻里的这个年仅12岁的女小偷,我们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然后再把小女孩的家长叫过来,让家长以后对小女孩严格教育,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等等,最后再对小偷家长处以相应的罚金以弥补超市的损失。这样就完全达到了教育和惩戒的目的。何必非得捆绑挂牌示众呢?本是一件及其占理的事情,因为两名员工的粗暴行为,超市反倒变成理亏的一方了,有原告演变成被告,而且还涉嫌严重违法,法院判超市赔偿和道歉也就不可避免、理所当然了。
那家超市本意是想“杀鸡骇猴”,警示和吓阻其他的小偷。却万万没想到的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由于行为上的不当,超市自己反倒由原告变成了被告,又是赔偿又是道歉,得不偿失。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局,完全就是由于超市日常疏于对员工的普法教育,员工因为不懂法必然会做出违法的事情来。
广西的这家超市员工捆绑挂牌的违法行为,也给了我们超市零售同行一个深刻的警醒和警示。在我们各家的超市里,也经常会有小偷偷窃的现象发生,我们也经常在超市里抓到小偷,但是我们对待小偷千万要慎重,切记住打小偷、侮辱小偷都是违法行为。超市里抓到小偷,最正确的办法就是,保留证据,将小偷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我们对小偷处以所偷物品的二倍罚金,教育他一番释放了事,千万不能做出过激行为而触犯法律。法不容情,到头来得不偿失后悔迟。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