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笔者最近参与了一个话题讨论,讨论的内容是:小偷在店里行窃商品,有视频为证,所窃商品价值80元,该如何做到稳妥处理?
类似这样的偷窃行为,确实存在,还时有发生,着实令我们可气又可恨。如果报警,80元的价值,公安机关也只是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我们店主解了一时之气,有可能达到以正视听的作用,此人或许从此改正其小偷小摸的行为。其实,仔细地想一想,能到店里行小偷小摸之为的人,一般情况下,都是游手好闲之徒,他们犹如死猪不怕开水烫,可能会因我们将其交给了公安机关,对我们怀恨在心,适得其反地的给我们留下了安全隐患。
在我看来,留下充分的证据,诸如视频资料,给当事人指明,“下不为例”,“严重警告”,“倘若还有下回就依法处理,别怪我们不客气。”种种提示语,是对小偷小摸之人的警示。留有行窃者的证据,对小偷是一种威慑,这些人懂得多少价值他们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价值积累多了,他们知晓事情的严重性。
生意就怕有人捣乱,有些小偷小摸行为的人,品形不端,劣习满身。我的一位曾开过饭馆的朋友讲述他亲身经历过的事:有的顾客,因一时的得罪,结果,他们就怀恨在心,再次来此吃饭时,趁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污物,诸如虫子、苍蝇之类的扔进碗里,倒打一耙说是在我们的饭里或是菜里发现的。虽然他自己清楚是怎么回事,我们自己更是清楚,但此时是有口难辩,还有其他顾客在场,我们只能息事宁人,要顾及其他顾客的感受。另外,如果将事情闹到管理部门那里,受处的是我们店主,因为,我们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污物是顾客从外边带来的,虽然,不大的事情,对我们的生意却是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人人渴望顺风顺水,做生意更希望如此。我们要知道,社会上这种小偷小摸的人不在少数。当然,也不是不敢与这些人做斗争,对那些屡教不改者,我们的斗争显得微不足道,轻描淡写。如此之下,给行窃者留一个面子,我们就少了一个对立面,就可能少一个在我们店里捣乱的人,保全了他人的声誉,也护佑了我们的生意,不妨就来个“稀泥抹光墙”,以和为贵,把事情妥善处理了为妙。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