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天津网》报道 中国预防医学会、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于上月联合召开“两会代表/委员控烟座谈会”,20多位两会代表、委员就“政企分开”、“降焦减害”等当前我国控制烟草危害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同与会专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交流,一致认为控制烟草危害是保障人民健康、减少疾病危害、减轻社会负担、改善民生的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的具体实践。他们的建议如下。
建议一 关于尽快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议案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委,邀请社会有关各方参与,制定国家烟草控制中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各阶段烟草控制目标、措施,开展烟草控制的项目,减少烟草使用和被动吸烟。
建议二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的提案
建议《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法》应符合《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明确规定所在单位负有该场所二手烟防治的义务,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以及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建议三 关于将“低危害卷烟制品研究”的管理纳入国家药监局管理的建议
建议国务院把“低危害烟草制品”的研发审批权从国家烟草局移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对申请上市的“低危害卷烟产品”的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并由食品药品监督局批准是否上市。
建议四 关于科技部加强低危害卷烟制品研究和管理的建议
建议参照国际上对“低危害烟草制品”管理规定,科技部制定“低危害烟草制品”研究的证据类别和证据标准。科技部对过去5年来已经获得国家奖的“低危害卷烟制品”研究结果,按照通行标准进行审查,公布结果。
建议五 关于国内烟草包装应采用图形警示标识的提案
建议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卫生部制定《境内烟草制品包装标识办法》,在中国所有生产、销售的卷烟制品包装上,由政府下令强制印上符合《公约》及其实施准则要求的图形警示。
建议六 关于质询工业信息化部控烟履约不作为的动议
建议国务院重新调整“履约领导小组”。不让中烟总公司一体的烟草专卖局继续成为“履约领导小组”的成员。
建议七 关于借修改《广告法》之机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提案
建议对于烟草广告,应该使用单独的条款来规定,不应与其他制品(产品)广告放在一起。修改后的《广告法》明确写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或者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建议八 关于提高烟草制品税率和价格的提案
建议在“十二五”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将我国烟草制品税率提高到60%以上。建立税价联动机制,使税率的提高更直接地反映到零售价格上。
建议九 关于烟草行业政企分开的提案
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应尽快实行政企分开。中国烟草总公司只作为国有公司存在,切断二者在组织、人事和利益上的一切联系。
建议十 关于调整我国控烟履约机制的建议
建议考虑到《公约》本身是公共卫生条约,各国控烟履约又多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卫生部。
建议十一 关于成立国务院控烟履约领导小组的提案
建议由国务院成立“履约领导小组”,由一位副总理任组长,统筹全国控烟履约规划,指定控烟相关政策、措施,筹备控烟立法。
建议十二 关于修订《烟草专卖法》的提案
建议《烟草专卖法》应更名为《烟草专卖管理法》,并明确规定第三方监督机构。
建议十三 关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卷烟进行监督管理的提案
建议授权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我国卷烟及其添加剂管制工作。
建议十四 关于加大对烟草控制投入保障人民健康的提案
建议建立国家统一的烟草控制筹资机制,整合各相关方资源,为国家层面的跨部门跨行业的烟草控制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建议十五 关于《慈善法》中全面禁止烟草企业捐助的提案
建议在拟制的《慈善法》中明确:禁止烟草赞助。
建议十六 关于撤销和禁止用烟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学的提案
建议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撤消各地用烟草品牌冠名希望小学、广告牌及题词;并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建议十七 关于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的提案
建议鉴于目前烟草腐败严重性,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文件去约束公务员公款烟草消费,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禁止公款消费烟草制品的规定》。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