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名男子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孙某、李某、付某、魏某分别作出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当前正处于“清剿火患”专项行动攻坚阶段,盐池县公安、消防将严查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采取强力处罚措施,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绝不手软。同时,该大队借此案例要求各单位场所消防安全负责人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及时提醒并制止吸烟行为,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