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泸县大队消防监督检查员在对泸县福集镇大田发发发液化气充装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3名工人在充装站禁烟区内吸烟,且全然不觉自身行为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3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经过调查取证,3名男子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提高违法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大队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胡某、李某、兰某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据悉,为确保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消防积极加强与派出所、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按照“三个严厉”、“五个必须”原则,用足、用够法律手段,从快、从严进行查处,铁腕整治消除隐患。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