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贵州省赤水市消防大队在对辖区内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男子杨某在天台加油站内吸烟,该大队监督员立即阻止了男子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危害性,随后大队监督员当场进行了照相取证并依法对杨某进行了传唤,并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杨某涉嫌违法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杨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