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罚款 金额可减半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拒不服从处罚的行为”给出了很多应对之策,或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执罚难”。如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执法的,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送达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或所在社区给予通报;对于拒不执行或不配合执法的,执法部门可以将该项处罚及拒不执行的情况通知出入境管理、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此外,《草案》还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供地址、联络电话的,执法人员可以通知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警察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查验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违法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或具误导性的关于姓名、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的任何详情的,处以与应当受处罚数额的加倍罚款。
为鼓励市民主动交罚款,《草案》则规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所缴纳的罚款金额应当为所处罚款的50%。
申请社会服务或可代罚款
《草案》还对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情形进行了规定。如违法行为人被处以50元以上罚款的,可以申请参加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物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协助执法的义务。如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的企业对服务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对于不履行第一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的企业,应当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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