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南方报网报道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4日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修订草案再一次使用了“高额罚金”套路,将违法吸烟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在控烟区不听劝阻且拒不改正的罚款金额从20元飙升至500元,在我国内地堪称“最贵的一口烟”。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出台于1998年,十多年来没有开出一张罚单,屡遭市民诟病。事实上,全国范围内形同虚设的控烟立法不在少数。深圳决心向公共场所抽烟这种陋习宣战,站在这个角度上说,态度是可取的。只是,深圳立法再次祭出“高额罚款”的大旗,而且是针对一种并不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值得商榷。“高额罚金”立法套路在深圳比比皆是。2010年深圳出台新交规,对大部分深圳市民来说,新交规给他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第一次闯红灯罚款500元,第二次罚1000元,而更广为人知的则是“改动车牌罚款5万元”。一辆泥头车曾被查出套牌和超载两项“重罪”,交警部门总共开出高达8.5万元的“巨额”罚单。随之而来的结果是,相较于缴纳天价罚单,车主情愿弃车。近日,深圳将开罚“中国式过马路”,行人一次闯红灯最高可罚款100元,处罚标准同样是全国最高。相形之下,其他地方闯红灯罚10元、20元实在算不得什么。
诚然,违法成本太低,确实是我国一些立法屡被挑战的原因之一,当处罚力度在当事人看来无关痛痒时,法规的威慑作用必然减弱。但控烟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起码遵循行政处罚的两大原则,即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前者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尽可能用最少的处罚成本达到处罚目的。不管深圳生活水平如何,公共场所吸口烟罚500元,罚款金额之高显然超出了该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恶性。同时,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高额罚款”的立法套路难免落入“以罚代管”的口实之中,一味追求“重罚”反而容易引起民众抵触情绪,所谓教育功能便无从谈起。
我国控烟之所以一直疲软,最根本的问题,并非处罚金额多么低,而是执法始终不力。执法主体不明、取证难、执法随意性大、监督渠道不通畅,才最终导致控烟形同虚设。地方立法应该想方设法在这些方面取得突破,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而不是一味在“重罚”尤其是“高额罚金”上做文章。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守法意识的提高,一些曾经看来是“重罚”的措施亦逐渐深入人心。比如,打击“酒驾”便是典型例子,但打击“酒驾”之所以成功,关键还在于执法力量的大幅提高,执法链条的愈发牢固。说到底,用“重罚”一点不难,难的是如何真正把控烟落到实处。在没有有效执法力量介入的前提下,恐怕公共场所控烟还会是一个难题。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