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徽省界首市芦村镇枣林街道零售户宋女士在枣林街道和芦村集镇分别开了两个便利店,两个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都是宋女士的名字。由于枣林街道那家便利店的生意不好,卷烟库存较多,宋女士想把这家店里的一些卷烟调剂到另一家店里销售。这样做可行吗?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虽然两家店的经营者都是宋女士,但两家店都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得将两个店内的卷烟相互调剂销售。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