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消息,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是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也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决定指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早在201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复电子烟生产审批时已经表示,含烟草成分电子烟也需要办理许可证。今年3月22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知,称为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经过法条政策和必要程序之后,对电子烟游离于“边缘地带”“ 灰色身份”“不明不白”的境地的正规身份有了法定定义和归口管理,从此,就是正大光明的参照烟草专卖品管理序列了。
对于如何有效监管电子烟,我们还拭目以待。但基本的出发点参照烟草专卖品管理,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端倪一二来的。
一是许可证问题。
新版《条例》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现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于售卖电子烟的商户来说,就要有行政许可,经过许可,方能电访、配货和售卖。对于电子烟参照执行来说,这许可证也是箭在弦上,必须要归口办理的。
二是配货渠道问题。
传统的烟草专卖制品,统一由烟草商业公司电访配送,按照一定周期循环往复。目前,以此条例,这电子烟生产、配送和零售许可都要参照烟草专卖品管理,自然,这生产、配送和这零售环节都是需要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介入的,直接管理、直接监管,还是委托管理,这个应该是直接监管的顺当些。否则,真假难辨、渠道不同,都对专卖政策有不同的变异理解和执行。自然是不利于执法监管的。
三是市场管理问题。
执法监督、专卖品管理,参照执行,就要求烟草专卖执法监督部门要在市场监管开展严格监管,履行职责,在区域内实施必要监管执法行为,震慑违法、保护合法经营,为烟草专卖提供坚实的市场行为。同时,不同于传统执法,还要求监管部门运用科技手段、科技力量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对市场流通的品牌电子烟进行检测、测试和质量监督,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换言之,和卷烟市场等同监管。
第四,市场调配问题。
现行制度下,卷烟制造工厂生产出来的成品卷烟,必须在订货会后,按照订单开展送货送达。如果电子烟参照执行,作为烟草专卖品管理,也需要订单送达,还是其他,尚有待具体操作办法理顺秩序。按照一般的要求,也需要和烟草专卖品一样统一由烟草商业接受,统一配送至订单需要地域,以方便管理。这个市场调配问题不解决,市场问题始终会是个大问题。
第五,地域数量问题。
卷烟成品目前实行的是跨地域流通,不得多于50条。如果电子烟参照烟草专卖品管理,流通数量、跨地域携带等问题也将提上重要日程。是否可以跨地域流动,携带数量不得多于50支,烟弹该如何比照参照执行,在监督执法环节如何有效监管,是否实现和卷烟成品专卖品一样的管理办法,都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已经是“靴子”落地了,重要的工作任务,大量的政策衔接,还需要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落实,但前提就是必须严格监管、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已经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我们烟草部门、烟草方,就要加大力度,不折不扣把这个条例贯彻落实好,让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证和维护。
既要管好,还要管活,把烟草“放管服”和电子烟参照专卖品管理结合起来,实现烟草综合贡献度继续优化提升,为国家财政贡献和消费者利益提供坚实保证。这个刻不容缓,必须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举措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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