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的职责和权利,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在给国有企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给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有效强化党内监督提出新的课题。目前国有企业在党内监督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总体来说主要分以下三点:
一是党内监督工作宣传教育不到位,导致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意识,是实施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不断强化党内监督意识是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部分党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监督与接受监督的意识淡薄,一些党员干部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甚至拒绝监督,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有些党员缺乏党的基本知识,对党内规范知之甚少或根本不了解,对领导干部的日常具体工作、工作程序和方式了解很少,即使发现了干部违纪行为,有些党员因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存在着“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是党内监督的各种监督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首先是党员的党内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次是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功能又被弱化,政治核心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使得监督的功能打折扣。再就是纪委的专职监督职能没有完全到位。纪检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的机构和部门,受企业的党委管辖,这种隶属关系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后是整体监督职能不强。一些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会、审计、监事会等部门由于部门分设、各自为战,致使监督形不成有效的合力,使党内监督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
三是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制度没有和企业管理有机结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往往形同虚设。在制度落实上,弹性比较大,刚性不够强,责任追究不到位,使得执行效果和监督效果虚化。近年来,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大力开展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有力地加强了对重点岗位、对象的监督,但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还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针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制度还需不断深化和完善。
结合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工作实践,针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笔者认为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工作。
首先是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广大党员进行党规党法的再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了解党规,了解自己参与纪检监督的权利,树立大胆的监督意识,强化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党员干部清楚地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与责任,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形势和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条件。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行监督的责任,也必须自觉履行被监督的义务。
其次要整合各监督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完善专门监督机关的重点监管、业务和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督、党员群众共同参与的民主公开监督等机制,形成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监督格局。切实保护党员参与纪检监督活动的民主权利,创造浓厚的党内民主气氛,从本质上批判和清除传统观念对纪检监督工作的消极影响,不断改善和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激发广大纪检工作者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党内监督的实现。
最后要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促进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党章和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增强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强化监督机制与监督制度的刚性,对重大投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资金财务调配权等“三重一大”决策权力做出明确定位和分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超越权力范围和违背权力运行机制的责任与后果,制定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防控措施和问责配套制度,细化具体要求,以提高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对监督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监督手段、操作程序、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惩戒作出具体而便于操作的刚性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权力运行机制与监督机制的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做到责任有明确、防控有措施、究责有依据,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制约性、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党内监督任重而道远,国有企业因其自身的特点,更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和水平,防止重大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揭露和处置一切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各种矛盾,使党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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