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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卷烟平装:法案 VS 诉讼案

2015年03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亚洲烟草》报道编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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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亚洲烟草》报道编译  在澳大利亚的烟草平装法案(TPP)受到多国(乌克兰、洪都拉斯、古巴和多米尼加共和国都在世界卫生组织对TPP提出了投诉)投诉,并根据1993年澳大利亚政府与香港政府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而签署的国际协议,或《香港协议》(菲莫亚洲公司认为,TPP法案违反了《香港协议》第6款和第2.2款,理由是澳大利亚剥夺或侵吞了菲莫亚洲公司的投资或资产,澳大利亚没能公平、平等地对待菲莫亚洲的投资)而遭到辩驳之前,TPP法案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审理的平装诉讼案中就遭到了质疑。下文为这个诉讼案中所发展的情况的概要。

  平装诉讼案的原告为制造、包装和出售烟草产品的烟草公司。它们认为,TPP法案阻止它们利用自己以前享有的烟草产品包装的知识产权(包括使用商标和烟草包装的商誉等)。原告说,这构成了以不公平条款取得它们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澳大利亚宪法的第五十一(xxxi)款。

  在这个诉讼案中,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必须考虑,就第五十一(xxxi)款而言,原告的知识产权是否是“财产”,如果是,TPP法案的任何规定都导致取得那种“财产”吗?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承认,原告的知识产权,包括与烟草有关的商标、卷烟包装形式、版权、设计专利、包装与许可商誉,以及知识产权许可授权等,根据第五十一(xxxi)款,都属于“财产”的概念。而通过立法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则与那些特性无关。这回答了第一个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是否TPP法案的任何规定都会导致取得这种“产权”,高等法院认为,仅仅是取消权利,并不构成取得权利。因此,通过禁止行使卷烟烟盒上的知识产权,政府并没有自己侵吞这些权利,因此,不存在政府取得禁止获得的私人财产。

  此外,绝大多数判决意见认为,获得的这种财产实质上必须是专利。澳大利亚政府没有从向原告实施TPP法案而获得任何专利好处。因此,对TPP法案提出的违宪质疑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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