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世界农业》报道
二、中国烟草制品进出口质量监管情况
1.监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烟草进出口。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关于加强卷烟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1996),进出口烟草制品质量,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出口卷烟的质量应当符合进出口总公司与国家商检局制定的出口卷烟品质规范。经自审与法定商检达到规范标准与合同质量标准,方可交运出口”。
2.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目前,中国尚无烟草制品检验的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仅有一些推荐性要求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检验烟草制品的烟气中焦油、CO、烟碱和亚硝胺,以及烟草制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针对这些检测,目前中国仅对焦油规定了限量,要求: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1mg/支的卷烟,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3年1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在11mg/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进口。另外,中国针对烟草(烟叶)规定了农药残留最高限量,可作为烟草制品检测的参考。可见,中国对进出口烟草制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包装、标识、感官、含水率、焦油的检验。一方面,尚无方法对出口烟草制品开展符合出口国要求的相应检验,如出口美国的烟草制品,须检测18种有害成分,且禁止添加除烟草香味和薄荷香味外的任何天然或人工香精香料;出口加拿大的烟草制品,除了在烟盒的侧面标注焦油、尼古丁、CO的含量外,还要求标注甲醛、氰化物和苯的含量,须检测44种有害成分,且禁止使用5000多种添加剂。另一方面,尚无国家标准方法对进口烟草制品开展进口国对等的检测。
3.中国烟草制品进出口质量监管现状
(1)中国2011年烟草制品进出口贸易量。2011年,中国出口烟草制品2883批,24683千支,货值41608万美元,同比增长7.13%、18.61%和21.46%。依据最终投放市场的不同,出口烟草制品可划分为有税和免税两种,就比重而言,免税占绝对多数。同期,中国进口烟草制品9131批,13626千支,货值43543万美元,同比增长26.24%、18.53%和28.61%。中国烟草制品进出口量虽然不高,但呈逐年增长趋势,而且由于烟草制品货值高(例如雪茄),正越来越受到关注。
(2)各地方检验检疫局承担进出口烟草制品质量检验工作情况。目前,承担进出口烟草制品检验工作的包括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四川、贵州、珠海、厦门、云南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19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中,涉及进口烟草制品业务的有8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辽宁、江苏、山东、深圳、珠海、厦门及上海局);涉及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的有18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除珠海局)。虽然涉及进出口烟草制品业务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不少,但是目前这些检验检疫机构绝大多数尚未具备烟草制品检验能力,所有检验项目均委托隶属烟草专卖局的质量检测站代为检测,或凭出口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合格质检报告放行。
(3)中国2011年进出口烟草制品检验不合格情况。2011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不合格进口烟草制品共计2批,占比0.02%。究其原因均为不符合卷烟国标(GB5606.6)关于“焦油含量检测值不得超过盒标值的允差范围”的规定。2011年出口烟草制品无不合格情况。
(4)进出口烟草制品不合格情况分析。分析中国进出口烟草制品的不合格情况,仅从结果数据来看,中国进出口烟草制品无重大质量风险。但如前所述,这种结果是在中国进出口烟草制品质量监管,仍停留在包装、标识、感官、含水率、焦油的检验,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烟草制品检验能力欠缺的情况下产生的。随着中国烟草进出口贸易量的逐年增加,急需开展进出口烟草制品质量监管,保障中国外贸经济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2011年农产品(含烟草)进出口监测报告[R/OL].海关信息网www.haiguan.info.
[2]美国FDA烟草相关网址http://www.fda.gov/TobaccoProducts.
[3]谢剑平,胡清源,刘彤,等.国内外烟用添加剂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新意盎然——安徽中烟在新质生产力实践中的探索与成果